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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何俊學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4,90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2月3日
      向債權人借款20,000元,又於113年7月9日申請變更借款
      金額為50,000元,依契約書第五條第四款於借款期間內經
      雙方約定之「線上往來方式」指示得循環動撥至約定帳戶
      內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45%計算,借款期間依契約書第
      一條規定,約定還款方式依契約書第六條規定,自首次動
      撥日後,每期付息乙次,到期還清本金全部。被告若未依
      約按期還本付息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  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      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,90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  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     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      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
      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      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2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
      款利率依年利率6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
     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
     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      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      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
      02,9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
     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
      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     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      陳明。
   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10月24
  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5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33%計算
  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    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      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      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22,49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      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
     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
     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     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4年8月11
  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46%計算
  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    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      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      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,5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      約金未償付。
   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     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      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  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鈴育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67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02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45% 002 新臺幣102921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3% 003 新臺幣422491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33% 004 新臺幣90592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46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02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02921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422491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90592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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