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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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67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何俊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4,90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2月3日
向債權人借款20,000元,又於113年7月9日申請變更借款
金額為50,000元,依契約書第五條第四款於借款期間內經
雙方約定之「線上往來方式」指示得循環動撥至約定帳戶
內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45%計算,借款期間依契約書第
一條規定,約定還款方式依契約書第六條規定,自首次動
撥日後,每期付息乙次,到期還清本金全部。被告若未依
約按期還本付息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,90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
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2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6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
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
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
02,9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
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
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陳明。
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10月24
日向債權人借款5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3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22,49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
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
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4年8月11
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46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,5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約金未償付。
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67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02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45% 002 新臺幣102921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3% 003 新臺幣422491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33% 004 新臺幣90592元 何俊學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46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02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02921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422491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4 新臺幣90592元 何俊學 暨自民國115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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