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67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易璋律師即吳丁川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丁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351,98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案外人吳丁川於民國92年9月2日、96年6月25日開始
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
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案外人領用系
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
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
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
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合先敘明
。
(二)案外人吳丁川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死亡(詳證據清單第
7頁),由債務人李易璋律師擔任其遺產管理人(詳證據
清單第8頁)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27日止,帳款尚
餘351,981元,其中339,469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,迭經
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67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023元 李易璋律師即吳丁川之遺產管理人 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 314446元 李易璋律師即吳丁川之遺產管理人 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