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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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047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嘉添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嘉添發支付命令,經核戶籍設
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○○路000號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戶籍謄
本在卷可稽,顯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之,又督促程序
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
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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