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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469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徐偉銘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685,713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相對人徐偉銘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
      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
      ,暨自民國11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29
      日止未受償之利息9001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300元。遲
     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
      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
      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
      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
      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
     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
      還之借款利息。
    ㈡緣相對人徐偉銘於民國114年06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
      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      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29日
      止未受償之利息16525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700元。遲延
     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
      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
     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
      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      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     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
      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
  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     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
      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46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30元 徐偉銘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80% 002 新臺幣345448元 徐偉銘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990%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徐偉銘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03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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