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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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036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志傑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之住所已辦理
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
所所在地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查詢結果
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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