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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4-17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4-17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353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

債  務  人  蔡惟盛  

            李佩倫即李宛芯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,180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蔡惟盛邀同債務人李佩倫即李宛芯為連帶保證人
      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
      ,180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    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      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     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蔡惟盛未依約履行繳款,
      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李佩倫即李宛芯既為連帶保證人,
     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借保人基本資料、借據影本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035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5,180元 李佩倫即李宛芯、蔡惟盛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5,180元 李佩倫即李宛芯、蔡惟盛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