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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17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廖宥順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5,011元,及其中新臺幣
    308,293元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廖宥順於民國(以下同)109年10月8日開始相繼
   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
   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
   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
    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 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
    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   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
    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
    15年4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325,011元,及其
    中本金308,293元未按期繳付。
  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9日止,帳款尚餘325,011元及其
    中本金308,29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
    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
    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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