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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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詹雪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,301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
幣145,253元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6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
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線上
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
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
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。
(二)截至民國115年4月9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148,301元,
其中145,253元為本金部分及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未
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
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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