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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
債  權  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代  理  人  郭書妤  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奐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   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
   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
    債權讓與通知書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,於民國115年2月4日
    通知債務人,但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因案入法務
    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執行中,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
    ,依上開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,該債權讓與通
    知書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方屬適法,債權人雖於上開期日
    對債務人戶籍地址為送達,但未對債務人現所屬監所單位合
    法送達,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,依上開法條之規定,其支付
   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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