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加班費等(2026-04-24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4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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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79號
原 告 林協承
被 告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淑樺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9,183元(含
加班費289,614元、加班費遲延利息39,569元及損害賠償60,
000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7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
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
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除損害賠償外屬之,應暫免部分訴訟
標的金額為329,183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90元,應暫
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,994元(計算式:4,490元×2/3=2,9
94元,元以下無條件進位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
276元(計算式:5,270元-2,994元=2,276元)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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