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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加班費等(2026-04-24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79號
原      告  林協承  
被      告 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楊淑樺  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    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    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    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   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9,183元(含
    加班費289,614元、加班費遲延利息39,569元及損害賠償60,
    000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7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
    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
    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除損害賠償外屬之,應暫免部分訴訟
    標的金額為329,183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90元,應暫
   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,994元(計算式:4,490元×2/3=2,9
    94元,元以下無條件進位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
    276元(計算式:5,270元-2,994元=2,276元)。茲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   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 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4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4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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