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6-03-23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3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光生金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206號
原      告  光生金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秀環  
訴訟代理人  邱毓嫺律師
被      告  劉柷宏  

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    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    定期間先命補正;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    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   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,應
    徵第一審裁判費60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   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    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 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四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
    語,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,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
    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序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 月   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俐蓁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