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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員工借支(2026-03-31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光生金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205號
原      告  光生金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秀環  
訴訟代理人  邱毓嫺律師
被      告  劉柷宏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員工借支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動事件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、第4款、
   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
    者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;前項事件當事
   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,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
    有明文。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
    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聲請勞動調解
    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
    件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
    文。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
    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調
    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
    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
    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員工借支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    判費。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,原告
    逕向本院起訴,視為聲請調解,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
    計算並補繳聲請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
    6,37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
    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   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
 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四、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,即
    進行調解程序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 王詩銘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曾靖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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