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24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4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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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187號
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
被 告 楊東憲
一、按勞動事件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、第4款、
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
者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。前項事件當事
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;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
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
行法之規定;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
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16條、第15條、勞動事件
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
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
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又本件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,是原告逕向本
院聲請支付命令應視為調解之聲請。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6萬5,57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
規定,應徵聲請費1,000元,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
元,尚應補繳500元(計算式:1,000-500=500)。茲依勞動
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本件屬強制調解案件,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
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如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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