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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扣押薪資(2026-01-26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6 案號:勞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簡字第1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


被      告  峻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金定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    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    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法之規
    定;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
    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給付扣押薪資事件,經勞動調解委員依
    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,原告於勞動
    調解程序聲請就本件續行訴訟,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
    規定,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,已經起訴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
    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
    0,4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聲請
    費1,000元,尚應補繳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   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
   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 官  陳宥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芮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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