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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6-04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9 案號: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事聲字第12號
異  議  人  吳冠岑  
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
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所為11
2年度司促字第4369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處分聲明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1,000元,未據異議人繳納,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定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 官 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亭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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