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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7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41號
聲  請  人  黃淑芬  
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唐敏寶
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惠雯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股票附表:   114年度除字第441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15604-1 1 250 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68872-6 1 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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