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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30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21號
聲  請  人  王一惠  


代  理  人  陳宥如


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賴秀雯
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慧
                
股票附表:   114年度除字第000421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574630-1       至     84ND0574632-5 3 3000 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680621-3 1 1000  00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208330-4 1 500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