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09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30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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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80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隆成
本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000380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楊詠淇 94年6月17日 未 載 200,000元 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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