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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3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27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805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劉家茹  
被      告  上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陳尚廷  

被      告  韓忠佑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,416,654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。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81,381.60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  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上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(下稱上得公司)於
    民國112年10月13日邀同被告陳尚廷、被告韓忠佑為連帶保
    證人,與原告陸續簽訂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、進口物資融資
    契約、授信約定書、保證書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增補
    契約等相關文件交由原告收執。依據上開一般週轉金借款契
    約等授信文書,被告上得公司陸續於112年10月16日起向原
    告聲請借款動撥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、200萬元及500萬
    元,各筆借款期限、借款利率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
    ,均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所載。再依上開進口物資融資
    契約約定,在美金或等值之他種外幣範圍內,供被告上得公
    司在契約約定期間內向國外採購物資,申請開發信用狀融資
    墊款或借款等循環使用。被告上得公司自113年5月23日起陸
    續依上開約定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計有9筆開狀金額
    ,原告經由國外銀行為其墊款並於扣抵其自備保証金後,迄
    今尚有墊款餘額共計美金181,381.60元,其遲延利息及違約
    金之約定均詳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及曾補契約所載。上述新
    臺幣借款、美金開狀墊款等債務,被告僅部分繳款至114年6
    月4日,迄今共計積欠本金新臺幣8,416,654元、美金181,38
    1.60元及其應計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,迄
    未依約繳付本息,根據授信約定書第12條規定,一切債務視
    為全部到期,故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
   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㈠被告應
   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,416,654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
    、違約金;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81,381.60元,及如
   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
   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一般週轉金借
    款契約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授信約定書、保證書、進
    口物資融資契約書、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、增補契約、放款
    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及利率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
    15至97頁),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
    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
    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
    規定,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,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。
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   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    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
    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次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
   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
    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
    違約金。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又保
    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
   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
   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甚明。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依
    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
    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查上得公司既向
    原告借貸上開款項,嗣未依約按期清償借款本息,而已喪失
    期限利益,所為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有如主文第
    1項、第2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而陳尚廷、韓
    忠佑為連帶保證人,依法應與上得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,請求被
   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、第2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
   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俊杰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雅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
附表一:單位新臺幣 
編號 原貸款金額 尚欠本金   利息  違約金  備註   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 1  300萬元  480,000 114年7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.22% 114年8月17日起至115年2月16日止 0.222% 利率: 依據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五條約定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+0.5%機動計息(目前現為2.22%計息)        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.444%    1,920,000 114年7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.22% 114年8月17日起至115年2月16日止 0.222%       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.444%  2 200萬元 319,996 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2.22% 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0.222%       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444%    1,279,996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2% 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 0.222%       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444%  3 500萬元 883,331 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2.22%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0.222%      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.444%    3,533,331 114年7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  2.22% 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 0.222%       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.444%  合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8,416,654元       
 
附表二:單位美金
編號 尚欠本金  遲延利息  違約金  備註  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 1  26,414.55 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.2% 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 0.82% 遲延利息:依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十五條約定,依據原告牌告基準利率(季調)加碼3.5%,與原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,以孰高為準,固定計付遲延利息。 【基準利率3.31%+3.5%=6.81%,外匯授信利率為8.2%,故以外匯授信利率8.2%固定計付遲延利息】       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.64%  2 11,134.08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.2%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.82%     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.64%  3 18,649.22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8.2%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.82%     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.64%  4 9,324.62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.2%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.82%     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.64%  5 31,208.80 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8.2% 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 0.82%      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.64%  6 20,673.76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8.2%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.82%     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.64%  7 13,498.81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.2%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.82%     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.64%  8 12,214.80 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.2% 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 0.82%      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1.64%  9 38,262.96 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8.2% 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 0.82%      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.64%  合計 尚欠美金181,381.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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