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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665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江仲璵  
被      告 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


兼  
法定代理人  盧冠伯  
被      告  盧冠名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97萬239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
    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田川食品有限公司(下稱田川公司)於民國
    110年7月14日邀同被告盧冠伯、盧冠名為連帶保證人,借款
    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,借款期間為同年月15日起至115年
    7月15日止,利息計算方式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
    利率加年利率2.16%計息(目前為3.875%),自實際撥款日
    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田川公司又於112年11月28日
    邀同盧冠伯、盧冠名為連帶保證人,借款112萬元、452萬元
    、611萬元,借款期間為同年月30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止,
    利息計算方式按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
    動利率」加年利率0.5%機動計息(目前為2.22%),自實際
    撥款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
    息,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,並收取違約金,逾期在
    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
    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惟田川公司分別於114年1、2月後
    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,其所欠款項依約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
    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盧冠伯、盧冠
    名應與田川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。爰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
    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
    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
    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    
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借據、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
    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、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授信約定書、原告
    一年期定儲機動歷史資料表、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歷史
    資料表為證(見沙司補卷第21至65頁),而被告就原告主張
    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
    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
    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上開
    主張為真實。
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   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    之契約;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
    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
   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
    言,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甚明。
    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,得對於債
   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
    之給付。經查,田川公司向原告借款上開金額,且尚有如附
    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均未清償(即如主文第1項所
    示),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,而盧冠伯、盧冠名為田川公司
    之連帶保證人,依約自應與田川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。是原
    告本件主張,自屬可採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    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
    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    本院審酌後,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駁,併此
    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承翰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鈞崴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  
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(日期:民國/金額:新臺幣)
編號 借款金額  積欠本金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    週年利率 期間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%計算  1 600萬元 186萬8592元 3.875%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2 112萬元 85萬1368元 2.22%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3 452萬元 350萬9028元  自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4 611萬元 474萬3409元  自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合計  1097萬239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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