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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(2025-1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8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29號
原      告  張庭瑄  
訴訟代理人  楊博任律師
被      告  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劉安琪  
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
複代理人    陳逸融律師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10時30分,
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,應再
    開言詞辯論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`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文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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