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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退休金差額(2026-01-22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2 案號:重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
原      告  廖述桄  
            吳宗諺  
            劉明昀  

            修再勳  
            呂景中  
            嚴彥銘  

            洪進興  
            徐東煌  
            李廷洲  
            蔡玲芳  
            鍾美森  
共  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嚴珮菱律師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    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    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法之規
    定;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
    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
   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
    114年度勞補字第40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4萬3,965
    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,915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
    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
    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萬8,6
    10元(計算式:117,915元×2/3=78,610元),是本件應徵收
    第一審裁判費3萬9,305元(計算式:117,915元-78,610元=3
    9,305元),扣除已繳之聲請費3,000元,本件應補繳3萬6,3
    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   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 官  陳宥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芮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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