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退休金差額(2026-01-22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2
案號:重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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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
原 告 廖述桄
吳宗諺
劉明昀
修再勳
呂景中
嚴彥銘
洪進興
徐東煌
李廷洲
蔡玲芳
鍾美森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嚴珮菱律師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法之規
定;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
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
114年度勞補字第40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4萬3,965
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,915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
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
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萬8,6
10元(計算式:117,915元×2/3=78,610元),是本件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3萬9,305元(計算式:117,915元-78,610元=3
9,305元),扣除已繳之聲請費3,000元,本件應補繳3萬6,3
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邱芮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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