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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09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83號
上  訴  人  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徐英洲  
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,上
    訴人對民國115年5月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
    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,本件原判決
    判命上訴人敗訴,上訴人之聲明業經原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    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5萬
   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    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繳
    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1,207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   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
   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 官 陳怡瑾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