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TCDV
2026-06-09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83號
上 訴 人 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英洲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,上
訴人對民國115年5月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
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,本件原判決
判命上訴人敗訴,上訴人之聲明業經原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5萬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
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1,207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