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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757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		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莊凱婷  
被      告  綠機生活科技有限公司

被  告  兼
法定代理人  李麗香  

被      告  鄭吉宏  
            鄭凱芸 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    判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   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
   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
    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修正後民事訴訟
    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因此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    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
    算其價額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首揭規定
    ,原告起訴前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。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
    日為114年11月30日,有本院收發室戳章可憑,是本件訴訟
   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04,991元【計算式如附
    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677元(
    起訴狀所附試算基準誤勾選為執行事件,故計算金額誤算為
    14,440元)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4,440元外,尚應
    補繳8,23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 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   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法  官  林俊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俞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77萬7,935元) 1 利息 177萬7,935元 114年4月16日 114年11月30日 (229/365) 2.22% 2萬4,763.47元  2 違約金 177萬7,935元 114年5月17日 114年11月16日 (184/365) 0.222% 1,989.73元  3 違約金 177萬7,935元 114年11月17日 114年11月30日 (14/365) 0.444% 302.78元  小計       2萬7,055.98元 合計        180萬4,99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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