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5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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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75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
被 告 綠機生活科技有限公司
被 告 兼
法定代理人 李麗香
被 告 鄭吉宏
鄭凱芸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
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
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修正後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因此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
算其價額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首揭規定
,原告起訴前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。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
日為114年11月30日,有本院收發室戳章可憑,是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04,991元【計算式如附
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677元(
起訴狀所附試算基準誤勾選為執行事件,故計算金額誤算為
14,440元)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4,440元外,尚應
補繳8,23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黃俞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77萬7,935元) 1 利息 177萬7,935元 114年4月16日 114年11月30日 (229/365) 2.22% 2萬4,763.47元 2 違約金 177萬7,935元 114年5月17日 114年11月16日 (184/365) 0.222% 1,989.73元 3 違約金 177萬7,935元 114年11月17日 114年11月30日 (14/365) 0.444% 302.78元 小計 2萬7,055.98元 合計 180萬4,99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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