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(2025-11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4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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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378號
原 告 楊秋香
訴訟代理人 黃郁琇
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被 告 吳雪莉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針對第三人異議之訴部分,依扣押存款債權金額
核定其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0,522元;請求被告吳雪莉給付8
00,000元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800,000元,
此二項標的互相競合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依其中最高
者即800,000元定之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參照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童秉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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