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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(2025-11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4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378號
原      告  楊秋香  
訴訟代理人  黃郁琇  
被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被      告  吳雪莉    

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針對第三人異議之訴部分,依扣押存款債權金額
核定其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0,522元;請求被告吳雪莉給付8
00,000元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800,000元,
此二項標的互相競合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依其中最高
者即800,000元定之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參照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童秉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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