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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8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332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曾自偉  
被      告  劉泓杉即劉育仁

當事人間給付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萬0,313元元及其中新臺幣51萬3,929元
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
    用契約,依約被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    付責任。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
    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
    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    額,逾期清償者,依信用卡約條款第15條、22條、23條之約
    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
    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截至114年7月8
    日止,被告尚欠帳款新臺幣(下同)54萬0,313元及其中本
    金51萬3,929元未按期繳付。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
    係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、請求總金額、本金數額、起息日及
    利率均不爭執,惟以目前無資力清償,希望不計利息,本金
    分期清償等語為辯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信用
  卡送件查檢表等件為證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109號卷第
  5-8頁、本院卷第20頁),且為被告所自認,原告之主張自
  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4
    萬0,313元及其中51萬3,929元自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文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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