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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給付服務報酬等(2026-06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-06-09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82號
上  訴  人  朱熒英  
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5
    年3月3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
    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,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
    決,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2萬6,000元,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
   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
    審裁判費2萬3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   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
    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