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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(2025-12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4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「被告游XX」之真實姓名及
住所或居所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
    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
    所;又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
    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
    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
    款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
   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
    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 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游智鈞即張勝華之繼承人與被告游XX
    間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,並請求被告游XX
    應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,但並未記載被告游XX真實姓名,其
    所陳報地址係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民國108年間之記載,是否
    正確亦非無疑,其起訴於法不合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    10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
    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芳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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