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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房屋(2026-03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045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
訴訟代理人  尹新堯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陽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
   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    。
二、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其訴
    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
   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    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計算上訴利益準
    用之,同法第466條第4項亦有明定。又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
    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
    或變更之聲明」及「上訴理由」,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
    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、4款、第77條之16第1
   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
    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
    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
    第442條第2、3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,僅聲明不服提起
    上訴,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,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    ,不符上訴之要件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    提出載明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
   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之上訴狀,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
    標的之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補繳第二審
    裁判費【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確定
    為新臺幣(下同)93萬584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   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,應
   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630元,如未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算】
    ,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即駁
    回其上訴。
三、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上
    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,且該民事上訴聲明狀內
    所附之民事委任狀未經受任人簽名或蓋章,併請補正完整之
    民事委任狀。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
    由狀,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廖聖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鉉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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