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6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96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
被 告 九月初烘焙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紘雋
被 告 孫金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
度訴字第694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,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
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九月初烘焙有限公司(下稱九月初公司)於
民國113年10月31日邀同被告陳紘雋、孫金鳳擔任連帶保證
人,共同簽發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,向原告申請授
信綜合額度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於113年11月21日分2
筆動用撥款140萬元、6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3年11月
21日起至116年11月21日止,利息均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(
月)利率加碼2.06%機動計算,起息日時年利率為3.8%,按
月繳付本息,如未依約清償,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除應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放款
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,另應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放
款利率10%,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放款利率2
0%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僅繳款至113年11月21日即未依約繳
納本息,尚欠如聲明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爰依消費借
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為訴之聲明如主文
所示等語。
三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
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㈠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約定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
細、截息日畫面、利率查詢畫面等件(見士院卷第18-32頁
)為證;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
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
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
認。故原告主張之事實,自堪信為真實。
㈡按消費借貸契約,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
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
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
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
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;連帶債務之債權人
,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,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,且連帶債務
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,民法第478條前
段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
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(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
旨參照)。經查,九月初公司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,已視為
全部到期,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
未清償;陳紘雋、孫金鳳為九月初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亦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
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
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善應
附表:
編號 積欠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 期間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40萬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.8%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2 60萬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.8%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