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1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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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39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查文正
視同上訴人
即 被 告 查沛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
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應補繳第
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,215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
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並依訴訟標的金額
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77條之16
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
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
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亦有明文。又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查文正提起上訴,因其
與被告查沛君就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為合一確定
之事件,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,
其上訴之效力及於被告查沛君,爰將查沛君列為視同上訴人
,合先敘明。
二、查: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6日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,且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載稱不服本院114年度
訴字第1394號判決,未敘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
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(即上訴聲明),爰命上訴人補正上
訴聲明。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則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6萬8,885元,應徵收第二
審裁判費1萬9,215元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
分全部上訴,請依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
金額並補繳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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