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貨款等(2026-01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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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212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
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
被 告 棅邦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季若
上列原告與被告棅邦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,原告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下稱臺南地院)114
年度司促字第13783號】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臺南地院移轉管轄
至本院,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
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因其數額已可確定,應併算其價
額。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:㈠被告應向原告清償新臺幣(下同
)595,98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%計
算之利息;㈡被告應向原告清償131,00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%計算之利息,依前揭說明,原告請
求起訴前之利息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,則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6日止之利息共17,781元【計
算式:595,980×(363/365)×3%=17,781,元以下4捨5入】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44,761元(計算式:595,980+17,78
1+131,000=744,761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5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,45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抗告狀繕本),並依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,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丁于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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