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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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196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賴志誠發支付命令(本
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54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5萬968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92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1592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隆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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