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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代墊款等(2025-11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起鈊厝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2944號
原      告  起鈊厝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彥均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璋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7
1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    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   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
    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萬1,951元【計
    算式:760,805元(本金)+1,146元(即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
    至同年8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)=761,951元,
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,210元,扣除原
    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9,710元。茲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   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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