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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900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楊恆愔  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楊恆愔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
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65,20
1元,及如附表原告請求欄所示之利息(司促卷第3至7頁)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2,277元{計算式:965,201元+計算自
114年8月25日起至起訴(支付命令聲請)前1日即114年9月16日
止之利息7,076元【詳如附表核算至起訴(支付命令聲請)前一
日之利息欄所示】=972,277元}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,940 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44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法  官  王奕勛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簡芳敏
附表: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
 原告請求   核算至起訴(支付命令聲請)前一日之利息    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利息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21,823元 自114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0.99%計算之利息。 114年8月25日 114年9月16日 (23/365) 10.99% 4,999元 2 利息 219,959元 自114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。 114年8月25日 114年9月16日 (23/365) 14.99% 2,078元 合計        7,07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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