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4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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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8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廖榮章
一、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
。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因於
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,不予併算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)。
二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
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87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43萬9,129元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。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
繫屬法院之事件,揆諸前開說明,就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16日止之利息共
1,713元部分,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4萬
0,842元(計算式:243萬9,129元+1,713元=244萬842元),
應徵裁判費3萬16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2萬9,6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附表:
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 息 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243萬9,129元 及其中240萬4,145元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5%計算 1,71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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