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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6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87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稚綺發支付命令
(114年度司促字第2588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原告主張原告
積欠本金新臺幣(下同)793,569元、計算至114年9月12日止未
受償之利息3,86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等語。原告之請求計算至
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6日之部分已可得特定(如附表所示),
而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所示為798,108元(793,5
69+3,869+669.64=798,107.64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
10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100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月 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 法  官 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月 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昱程 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9萬3,569元) 1 利息 79萬3,569元 114年9月13日 114年9月16日 (4/365) 7.7% 669.64元  小計       669.64元 
(以下空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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