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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6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282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劉星龍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9
8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    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   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
    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5,179元(計
    算式詳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480元,扣除原告已繳
    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6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   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附表(日期:民國;幣別:新臺幣):
請求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利息 99,011元 利息 114年9月18日 114年9月21日 (4/365) 7.65% 83.01元 98,414元 利息 114年9月18日 114年9月21日 (4/365) 15.03% 162.1元 161,850元 利息 114年9月18日 114年9月21日 (4/365) 16% 283.79元 195,033元 利息 114年9月18日 114年9月21日 (4/365) 16% 341.98元 合計 555,179元(計算式:99,011元+83元+98,414元+162元+161,850元+284元+195,033元+342元=555,17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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