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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75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江郁銘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1,608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850元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   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
    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    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至附帶請
    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因其
    數額已可確定,應併算其價額。
二、經查,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    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28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   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
   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41,097元,及其中530,6
    81元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1.72%
    計算之利息。依據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
    訴前1日即114年8月28日止之利息511元(計算式:530,681
    元×3/365×11.72%=51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
   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1,608元(計算式:541,097元+511元)
   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
    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6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    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政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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