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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1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02號
原      告  王雅慈 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
    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    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8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,996
   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   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另應於起訴狀上補正簽章,並提出起訴狀繕本(含附件
    )到院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林秉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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