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1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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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602號
原 告 王雅慈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8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,996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另應於起訴狀上補正簽章,並提出起訴狀繕本(含附件
)到院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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