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(2025-10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5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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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86號
原 告 詠鴻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暐程
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,529,6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1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童秉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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