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3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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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2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顏志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
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609號,該案卷下稱司促卷)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該
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
合併計算其價額。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(見司促卷封面第1頁),並在訴之聲明請
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81,761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
利息。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請求自114年8月12日起至起訴前1日
(即114年8月13日)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,至自起訴後即114
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782,262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,計算式詳附表二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4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後,尚應補繳9,9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附表一(時間均為民國,幣別/單位均以新臺幣/元計):
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79,661元 114年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2 79,048元 114年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
附表二(時間均為民國,幣別/單位均以新臺幣/元計)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81,761元) 1 利息 679,661元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3日 (2/365) 11.72% 436.47元 2 利息 79,048元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3日 (2/365) 14.98% 64.88元 小計 501.35元 合計 782,26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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