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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0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古奇智發支付命令
(即114年度司促字第2346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39,25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36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,8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 月    23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 官 莊毓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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