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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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50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古奇智發支付命令
(即114年度司促字第2346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39,25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36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,8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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