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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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7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李佳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1
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
6款規定即明。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
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
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
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
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6萬
1622元,及其中54萬3352元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72計算之利息。揆諸前開說明,
應合併計算起訴前所生已可確定之數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56萬2643元(請求金額56萬1622元+起訴前利息102
1元=56萬2643元,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
聲請費用500元後,尚應補繳7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鉉岱
附表(紀元:民國。幣別:新臺幣)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6萬1,622元 1 利息 54萬3,352元 114年7月31日 114年8月4日 13.72% 1,021.2元 小計 1,021.2元 合計 56萬2,64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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