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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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61號
原 告 廖麗華
被 告 廖宏儒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243萬1637元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
萬9288元,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
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
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
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
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遺產分割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
產全部為公同共有(民法第1151條規定參照)。而公同共有
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,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
有物無應有部分可言,公同共有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
請求回復共有物時,因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,故就排
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,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
計算基準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、109年度台抗
字第117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(一)被告應將被繼承人曾珍
香所遺如附表1所示遺產中之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,以
民國104年4月15日為原因發生日期,以分割繼承為原因,於
106年8月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,並回復登記
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。(二)被告應將被繼承人曾珍香所
遺如附表2所示遺產中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(下合稱系爭
建物),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。(三)被告應將被繼
承人曾珍香所遺如附表3所示遺產中之動產(下合稱系爭動
產),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。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原
告前開第1項至第3項之聲明均係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,
自應以附表1、2所示系爭土地、建物之總價及附表3之動產
之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而聲明第1、2項如附表1、2所
示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,依系爭土地之114年度1月公告土
地現值及系爭建物之114年度課稅現值計算,故原告訴之聲
明第1項、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
億25萬2560元、42萬560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1、2所示),
並有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系爭建物之臺中
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,再加
計其訴之聲明第3項系爭動產之總額175萬3477元,是依上開
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243萬1637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92萬92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高偉庭
附表1:被繼承人曾珍香所遺土地部分(幣別:新臺幣)
編號 地號 面積(㎡) 114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88㎡ 9萬7124元 全部 1825萬9312元 (計算式:188×97124=00000000) 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1㎡ 5萬300元 全部 5萬300元 (計算式:1×50300=50300) 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 29㎡ 5萬300元 全部 145萬8700元 (計算式:29×50300=0000000) 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493㎡ 5萬300元 全部 2479萬7900元 (計算式:493×50300=00000000) 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(重劃前陳平段23、23-2地號) 1521.55㎡ 19萬8000元 7024/100000 2116萬987元 (計算式:1521.55×198000×7024/100000=00000000) 6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52㎡ 3萬8200元 37/400 18萬3742元 (計算式:52×38200×37/400=183742) 7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242㎡ 2萬2100元 37/400 253萬8959元 (計算式:1242×22100×37/400=0000000) 8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22㎡ 2萬2100元 37/400 4萬4974元 (計算式:22×22100×37/400=44974) 9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146㎡ 2萬2100元 37/400 29萬8461元 (計算式:146×22100×37/400=298461) 10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193㎡ 2萬2100元 37/400 39萬4540元 (計算式:193×22100×37/400=394540) 1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9㎡ 2萬2100元 37/400 1萬8398元 (計算式:9×22100×37/400=18398) 1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4848㎡ 2萬4455元 37/400 1096萬6600元 (計算式:4848×24455×37/400=00000000) 1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1887㎡ 2萬2100元 37/400 385萬7500元 (計算式:1887×22100×37/400=0000000) 1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1132㎡ 2萬2100元 37/400 231萬4091元 (計算式:1132×22100×37/400=0000000) 1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370㎡ 2萬2100元 37/400 280萬623元 (計算式:1370×22100×37/400=0000000) 16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988㎡ 2萬2100元 37/400 201萬9719元 (計算式:988×22100×37/400=0000000) 17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209㎡ 2萬2100元 37/400 42萬7248元 (計算式:209×22100×37/400=427248) 18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3㎡ 2萬2100元 37/400 2萬6575元 (計算式:13×22100×37/400=26575) 19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2306㎡ 2萬8218元 37/400 601萬9040元 (計算式:2306×28218×37/400=0000000) 20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623㎡ 2萬2100元 37/400 127萬3568元 (計算式:623×22100×37/400=0000000) 2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159㎡ 2萬2100元 37/400 32萬5036元 (計算式:159×22100×37/400=325036) 2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301㎡ 2萬2100元 37/400 61萬5319元 (計算式:301×22100×37/400=615319) 2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 195㎡ 2萬2100元 37/400 39萬8629元 (計算式:195×22100×37/400=398629) 2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2.11㎡ 3萬9900元 1/36 2339元 (計算式:2.11×39900×1/36=2339) 小計 1億25萬2560元
附表2:被繼承人曾珍香所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部分(幣別:
新臺幣)
編號 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114年度建物課稅現值 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全部 25萬1400元 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全部 12萬5400元 3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0號 全部 1萬5000元 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 全部 500元 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 全部 3萬3300元 小計 42萬5600元
附表3:被繼承人曾珍香所遺動產部分(幣別:新臺幣)
編號 名稱 金額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-活期存款 3萬6597元 2 台中市台中地區農會北屯辦事處-活期存款 5萬9930元 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6元(1股) 4 重病期間提領租金及臺中市農會存款 164萬9944元 5 應領老農津貼 7000元 小計 175萬347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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