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(2025-09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0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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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303號
原 告 劉秉澄
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200,107元(詳附表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
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利
息之金額僅計算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5月21日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5,6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童秉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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