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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4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子華發支付
    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2042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  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   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08,684元,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
   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657元,
   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5,157
    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
   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 官  陳怡瑾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許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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