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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87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簡文嬿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本院11
4年度司促字第16880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
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給
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(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暨自民國11
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5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(
下同)13,661元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788,394元(計算式:773,833+13,661+900=788,394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470元,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
0元,尚應補繳9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法  官 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玉真

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(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) 給付基數 年息(%) 給付金額 1. 本金 29,018元     29,018元 2. 利息 29,018元  114年5月15日 114年6月17日 (34/365) 5.5 148.67元 3. 本金 741,221元     741,221元 4. 利息 741,221元 114年5月15日 114年6月17日 (34/365) 4.99 3445.36元 合計       773,833.0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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