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監護宣告(2026-04-07)
其他/待認定
TCDV
2026-04-07
案號:監宣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717號
聲 請 人 林絲綦
相 對 人 林黃綵純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宣告林黃綵純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
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林絲綦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
之人林黃綵純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林子泓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
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黃綵純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林黃綵純之孫女,相對人因
失智症而有重度精神障礙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
,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
護人,另請指定關係人林子泓即相對人之孫為會同開具財產
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
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另指定關係人林子泓為會同開具財產
清冊之人。
㈠證據:
⒈聲請人之聲請。
⒉戶籍謄本。
⒊親屬系統表。
⒋親屬會議記錄: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指定關係人林子
泓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⒌林子泓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。
⒍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。
⒎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親等關聯(二親等)。
⒏維新醫院精神鑑定書。
㈡相對人因重度失智症而認知功能大幅退化等情,達精神障礙
及心智缺陷程度,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,且回復可能性極
低微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
表示效果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,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並
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
人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關係人林子泓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
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楊子儀
附註:
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
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
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
報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