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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10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林明寬  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芬蘭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

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

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紹宗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代  理  人  胡育誌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張崇勤  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明寬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
生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   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
   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
    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
    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債務人)聲請意旨略以:其財產及收
    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
    5,440,708元,前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。其目前平均
    每月收入約29,000元,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後,實
    不足以清償債務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之債權人清冊、財
    產收入狀況說明書、戶籍謄本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
    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財政部中區國
    稅局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0年、111年、113年
   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
    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、保險契約資料、銀行交易明
    細、薪資條等在卷可證,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。此外,
    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
    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
    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,應予
    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四、次按,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
    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,併裁定如主
    文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20日公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文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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